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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二[2000]3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浙地税二[2000]3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1、本篇法规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2014年9月1日发布;2014年9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的表述被废止。

2、本篇法规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2017年10月18日发布;2017年10月18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的表述被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二[2000]30号

部分废止/失效

2000年1月20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离退休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金市地税政[2000]3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离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返聘人员取得的返聘报酬和超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离退休工资部分,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执行日期问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因此,上述政策也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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