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国税法[2007]12号)文件,本文“凡是与外购薯干酒精勾兑、配制的,按照薯类白酒依1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同时适用复合计税办法”规定自2007.7.13日起失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致中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五加皮酒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浙国税流[2002]146号
失效
建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浙江致中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五加皮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建国税政[2002]53号)悉,经请示总局,现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