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作废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5]146号
失效
1995.06.07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税务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7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的各级各类承包人、承租人、个体医生等纳税义务人,不管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情形之一的。都必须按办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二、各地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