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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浙地税三3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09-29 [95]浙地税三39号 我要评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95]浙地税三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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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08-28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计委、经委(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自1991年开征以来,对我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源分散,易于流失,征管难度较大,且全省各地管理上松紧不一,差异较大。为更好地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省地方税务局、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决定,今年9月12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投资方向调节税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领导

  这次检查是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的第一次全省性专项检查,各市、地、县税务、计划经济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组织、衔接、协调工作,配备好检查力量,抓好宣传发动工作,合理安排各阶段的检查任务,顺利完成这次全省性的专项检查。

  二、检查的对象和时限

  (一)对各市地县税务、计划经济部门的检查

  主要检查1992年(重点是1994年度)以来,执行中央、省有关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规定和投资许可证发放情况。

  (二)对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检查

  主要检查1992年(重点是1994年度)以来,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单位和个人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情况,检查各种商品房经营单位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情况。

  三、检查的内容

  (一)对各市地县税务部门、计划经济部门的检查内容

  1、地方政府、税务部门、计划经济部门及其它部门擅自越权减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情况。

  2、税务部门对计划部门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所标税率,是否按规定予以核定。

  3、税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的各单位工程投资的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核定是否正确,有无将高税率项目核定为低税率,将低税率项目核定为零税率的情况;对应税投资项目续建工程投资,有否按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4、税务部门对投资项目预征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是否及时足额;对同意纳税人分期缴纳的,是否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第一次征收的税款是否有低于当年应缴税款50%的现象。

  5、税务部门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是否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多退少补的情况。

  6、税务部门是否按规定提取并使用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经费。

  7、各级计划经济部门下达的固定资产计划是否及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8、计划经济部门是否按规定发放投资许可证,手续是否齐全,有无纳税人未缴或只缴纳部分税款(指未经税务部门批准分次纳税)就发给投资许可证的情况;有无按规定进行投资许可证的年检。

  9、各市地县计划经济部门有无越级发放投资许可证的情况。

  10、其他未执行统一规定的问题。

  (二)对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的检查内容

  1、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检查

  (1)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下达;

  (2)有无擅自改变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内容进行投资;

  (3)按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而总投资超过五万元,或总投资虽不足五万元但纳入计划管理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4)有无以设备大修为名义搞更新改造;有无以更新改造、项目拆迁、房屋翻修等为名搞基本建设;

  (5)有无以个人住宅商品房为名进行营业用房,楼堂馆所等商品房的建设;

  (6)有无以培训教育楼为名进行职工住宅、办公楼的建设;

  (7)有无以简易建筑为名,兴建综合性用房的;

  (8)投资项目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发展的;

  (9)有无以“三资”企业为名将应税投资项目转化为非应税投资项目。

  2、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是否在接到正式年度计划后的一个月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金预缴税金,或办理零税率认定手续。

  3、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有无未持有投资许可证或未经过投资许可证年检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

  4、建设项目适用税率的检查。

  (1)享受零税率的项目是否符合《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是否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并经税务部门认定;

  (2)适用较低税率的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3)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投资额是否划分清楚。

  5、投资完成额的检查

  (1)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的检查;

  (2)更新改造项目中建筑工程投资额的检查。

  6、其它偷税、漏税、欠税情况的检查

  (三)对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检查内容

  1、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找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

  2、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将税款解缴金库。

  四、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检查的步骤分为自查、重点检查两个阶段。税务、计划经济部门,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自查面均应达到100%,要求9至10月份完成自查,对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重点检查面不应少于50%,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重点检查。请各市地县税务和计划经济部门于12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以及征管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税务、计划经济部门执行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自查情况统计表》、《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自查、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投资方向调节税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和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其中附件一、二、由税务部门填,附件三由计划部门填)届时省地方税务局、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五、检查的政策

  这次检查采取“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对税务、计划部门自查出来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并限期予以纠正和妥善处理;对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自查出来的问题,在及时补缴应纳税款后,可免予处罚,对其被查出来的问题,除照章补税外,还要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略)

     一、税务、计划经济部门执行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自查情况表

     二、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自查、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三、各市、地、县执行投资方向调节税情况统计表

抄送:省审计局、省城建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及各专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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