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杭地税二[2004]415号
全文有效
2004.12.22
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04]501号)精神,现将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3年杭州市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杭劳社[2004]184号)发布的2003年杭州市市区职工平均工资数21314元,现将我市市区(含萧山、余杭)2004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调整为63942元。
二、从2005年起,我市市区(含萧山、余杭)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每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均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发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