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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09]37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沪建筑施工企业代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浙地税函[2009]374号 我要评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沪建筑施工企业代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374号      

全文有效

2009-11-17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浙江省政府意见,从2009年11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不再委托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省政府驻沪办”)代征我省进沪建筑施工企业相关税收。为保障税收票款安全,确保我省进沪建筑施工企业税款的及时、安全入库,特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消委托代征关系后,各地应及时与省政府驻沪办做好税收票证缴销、已代征税款缴库等相关工作。

二、为加强对我省进沪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仍委托省政府驻沪办开具外管证。外管证开具信息的具体情况应于当天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省政府驻沪办联系人:朱雨枫;电话:021-64728906。

各地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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