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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税政[2004]16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金地税政[2004]1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依据《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3月23日起全文废止。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4]16号  

全文失效

2004-02-20

市局各直属征管局,稽查局:

  为了做好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工作,经市局研究,现将印花税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1、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金政发[2004]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扶持外贸企业发展,市局决定下调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外销业务的购销合同印花税的核定比例。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50%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商业企业按销售收入25%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

  2、对于房地产行业、建筑行业、金融保险业2004年1月1日前签订并已自行贴花缴纳印花税的购销合同,如果销售收入是2004年体现的,纳税人按金市地税政[2003]142号文件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时,可予以抵扣。

  3、单位、个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其印花税统一委托房地产交易所一头代扣。各房地产公司不再履行代扣房屋购销合同签约对方的印花税义务。

  4、本通知从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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