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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农税字[2004]2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村留地出让开发和返还房屋契税政策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村留地出让开发和返还房屋契税政策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4]20号

全文有效

2004-12-07

椒江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村留地出让开发和返还房屋契税问题的请示》(台椒农税[200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34号文件精神,出让该宗土地应按全部面积征收契税,计税价格以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

  2.此种方式返还给村级组织的房产,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应依法征收契税。所返还房产计税价格的确定,凡有同类型房产销售价格可以参照的,以同类型房产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价格;没有所参照的销售价格的,经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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