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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02]20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通用版)的通知

税乎网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公告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通用版)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2]202号

全文失效

2002-07-15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适应地税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断满足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提高税款征收和核算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个体版)使用情况,省局对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个体版)作了进一步完善,并启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通用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通用版)使用范围

  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通用版)是在税银库联网条件下,纳税人委托其开户银行扣缴税款(含基金、费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下同)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可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二、委托银行扣缴税款工作要求

  1、税款委托银行扣缴,地税部门、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三方必须就税款委托扣缴事项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签约三方各自的权力、职责,扣缴税款的范围、期限、权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2、地税部门应按月向联网扣缴单位发送税款委托扣缴电子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隶属关系、注册类型、税款所属时期、税种税目、计税金额、税率、纳税金额、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税款限缴期限等。

  3、扣缴单位根据地税部门传送的委托扣款信息,应及时从纳税人指定账户扣款,并存入“待结算财政款项”账户,同时向地税部门及时反馈分户扣款信息。

  4、扣缴单位或地税部门每日应将所扣税款按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等清分汇总,并分别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及时划解国库,同时扣缴单位应向国库发送分户缴库信息。如当日不能划解的,必须在次日前划解国库。

  5、要严格执行银、税、库对账制度,确保税款解缴、入库数据三方一致。

  三、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票据管理

  1、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如发扣缴税款银行填开,地税机关必须与扣缴单位签订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使用保管协议,明确双方在票证领取、保管、发放、填开和结报等方面的责任,确保税票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2、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在使用前,应加盖税务机关的征税专用章后方能填开。

  3、扣缴单位在纳税人指定账户上扣款成功后,要及时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加盖银行税款收讫章,一联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一联与税务部门办理票证结报。

  四、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通用版)格式

  1、本完税证一式两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报查)税务机关查验(白纸紫油墨)。

  2、本完税证的边沿尺寸为210mm×152.4mm。

  3、本完税证第一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凭证式样见附件。

  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使用

  1、各地可根据本单位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需求和税、银、库联网工作的进展情况,来确定本地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通用版)的启用时间,并报告省局。

  2、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通用版)、(个体版)不能同时使用。

  3、对目前尚未达到使用税收转账完税证(通用版)条件的县市地税局,原转账完税证(个体版)可继续使用。但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浙地税计〖1998〗46号)的规定:“不准开票不收税,不准收税不开票”。

  4、对启用转账专用完税证(通用版)的单位,应按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个体版)的结报、上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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