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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流〔2001〕126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卡诺家具(中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卡诺家具(中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浙国税流〔2001〕126号

全文有效

2001-12-17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卡诺家具(中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纳税地点的请示》(舟国税流[2001]163号)悉。经请示总局,现明确如下:由于卡诺家具(中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财务核算不独立,生产、销售家具时,原材料、辅料等由北京总公司直接下拨或以总公司名义采购,产品由总公司统一出口,销售发票由总公司开具,舟山分公司与北京总公司之间没有发生货物移送,也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其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北京总公司,因此应由北京总公司统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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