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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一[2000]6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龄球、台球场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09-29 浙地税一[2000]6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龄球、台球场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0]63号

全文失效

2000-08-1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保龄球、台球场的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由10%下调至5%。(编者注:财税[2001]73号提供至20%。)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做好税率调整后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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