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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一[1999]5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移动电话的漫游话费网间结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浙地税一[1999]5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公告,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移动电话的漫游话费网间结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1999]53号

全文失效

1999-07-15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接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来文,反映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漫游话费网间结算收入,如何确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移动通信公司取得的漫游话费网间结算净收入,应并入网间结算款归属公司的计税营业额收营业税,对漫游话费网间结算净支出,可从其当期的计税营业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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