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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流[1999]3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从事委托贷款、证券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浙国税流[1999]3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浙地税发[2010]25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从事委托贷款、证券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1999]30号 浙地税一[1999]22号

全文失效

1999-03-23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二分局、外税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经研究,现将金融机构受托办理贷款业务、证券代理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融机构受政府部门、省外单位委托办理贷款业务,应按规定代扣代缴金融业营业税。

  二、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全额计征金融业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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