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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一[1998]5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过路费”、“过桥费”、“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浙地税一[1998]5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过路费”、“过桥费”、“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一[1998]54号

全文失效

1998-10-21

临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临地税政[1998]53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减税项目。”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和单位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通行费”等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必须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地税部门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税机关除可按《征管法》规定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还可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罚款。

   二、 对于你市所辖的台州黄土岭随道管理所、台州桐岩岭隧道管理所、104线台州留贤收费所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通行费”等收入,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其营业税应向收费点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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