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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法[1998]1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09-29 浙地税法[1998]1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浙地税发[2010]47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本文停止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浙地税法[1998]14号

全文失效

1998-07-07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业经全省地税政策法规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税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地税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完善税收法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市地县级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地方税收工作的解释、规定、办法、通知,以及市地县级地方税务局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通知等。    

  第三条 下列文件不属本实施办法中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范畴:    

  〔一〕地税机关内部关于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制度、规定、文件及对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布告、公告及行政处理决定;   

  〔二〕有关税收计划财务、供应指标的分配、各种报表的填报、税源调查等文件;   

  〔三〕宣传、教育、监察、人事方面的文件。   

  第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备查备案。 

  县(市)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在报送省地方税务局的同时报送市地地方税务局备查备案。   

  第五条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的法制机构(没有设立法制机构的由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工作。   

  第六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每季度汇总报送一次,于季度终了后10日前报送。   

  第七条 省地方税务局对市地县级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市地地方税务局对县(市)级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就下列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变更了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的适用范围;   

  〔三〕是否超越权限,变更税目、税率;  

  〔四〕是否符合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八条 省地方税务局对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报送备查备案的市地县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发现有下列问题的,将按照税法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请求省人大、省政府通知有关市地县人大、政府整改,或督促有关市地县地方税务局提请当地市地县人大、政府纠正: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变更了法律、行政法规适用范围的;  

  〔三〕变更税目、税率的。

  市地级地方税务局对备查备案的县市级人大、政府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发现有上述问题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并同时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第九条 省、市地级地方税务局对下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在收到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及时予以审查。经审查发现问题的,须提出处理意见,通知原发文报送机关整改纠正。

  原报送机关应在接到上级机关的处理意见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上级机关。    

  第十条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情况书面专题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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