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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浙地税三9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屠宰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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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屠宰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97]浙地税三97号

全文失效

1997-12-23

开化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屠宰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开地税政[1997]108号)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4]68号文规定,凡在我省范围内屠宰或收购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屠宰税。屠宰、收购应税幼畜,亦应按规定缴纳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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