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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发[1994]4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收取管理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税乎网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收取管理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发[1994]40号

全文失效

1994-11-17

泰顺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泰税政[1994]106号请示悉。对你县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凡参与施工的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不参与施工的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则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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