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1993年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93]浙教计字第28号,[93]财行85号
全文失效
1993-03-18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财政局(宁波市及所辖各县不发)
全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温岭现场会以来,根据省政府浙政发[1992]349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许多市、地、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工作开展得较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做好1993年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保证在“八五”期末完成改造中小学破旧校舍任务,努力实现省政府提出的全省三年内基本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县财税、教育部门根据1992年度各乡(镇)、村企业销售额(或营业额)和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制定分乡(镇)征收计划数,并下达到各乡(镇)执行。实际征收时,除农、林、牧、副、渔业等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征收外,其他均按1993年实际发生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收取。
二、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范围,包括县(市、区)政府所在镇以外的所有乡(镇)。
三、为检查、督促各乡(镇)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使用情况,请各市、地、县财税、教育部门每月将各乡(镇)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实际征收数抄告给各乡(镇)财税所(组)和乡(镇)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会,并按季发布全县(市、区)分乡(镇)征收数和进度情况。
四、各市、地、县教育、财税部门应制订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考核和奖励办法。年终,根据年初下达的征收计划和当年实际征收的实绩对乡(镇)领导、有关财税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五、加强对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使用的管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拨款。制订积极措施,严防挪用;对已基本完成中小学破旧校舍改造任务的地方,逐步将经费投向校园标准化建设。
六、请各县(市、区)抓紧制订分乡(镇)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计划,并按附表要求将征收计划和有关具体措施(文字材料)在1993年4月底前报送我委、厅各一份。每半年县汇总上报一次征收进度,年终将进行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