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92]浙税三180号
全文失效
1992-10-17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不发宁波):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48号通知,为了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现就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对建设单位经计划部门批准的或根据国家规定自行安排的更新改造项目中的住宅投资,除按《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适用0%和30%税率的以外,配套新建的一般民用住宅投资,一律按5%的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税依据为住宅全部投资额。
上述规定自1992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