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浙江  >  [92]浙税三165号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外贸系统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92]浙税三165号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外贸系统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09-29 [92]浙税三165号 我要评论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外贸系统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92]浙税三165号

全文失效

1992-09-03

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1992]浙外经贸财字第789号《关于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集资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外贸系统内部调拨额,不征收集资款。系统外调拨,按进销差额计征集资款。

  二、代理进出口销售,应按代理手续费计征集资款。

  三、作价加工销售与包装物料销售,按进销差额计征集资款。

  四、以上各项征收集资款的标准均为0.1%。

抄送:省财政厅,嘉兴、湖州市及所辖县(市)税务局,杭州市、余杭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