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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浙税三12号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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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92]浙税三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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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02-24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不发宁波):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家税务局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做好我省征收工作,现将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年度计划工作量)一次缴纳全年税款确有困难,需分期缴纳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分期缴纳计划,报经市县税务局批准。但其第一次缴纳的税款不得低于当年应缴税款的50%。分期缴纳计划书由各市、地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自行设计印制。

  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省(包括各主管厅局)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各单位工程投资的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由省税务局负责核定。市县(包括市县主管部门)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的各单位工程投资的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由市县税务局负责核定,并抄省税务局备案。

  三、市县税务机关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工作,并建立健全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市县税务机关到接到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抄件后,应将本市县内所有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名称、性质、类别、投资总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金总额、当年投资额、当年应纳税金等资料逐项登记。

  五、市县税务机关应对本市县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如发现下达的投资计划中标明的适用税率、应纳税额有误时,应及时函告纳税人和下达计划的计划(主管)部门及同级税务机关。

  六、市县税务机关发现本市县范围内的企业和单位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或以更新改造为名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及时与当地计划部门联系,经计划部门确认后,再按有关规定征税、罚款。

抄送:省计经委、省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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