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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发[1994]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7号取消集市交易税等税种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浙政发[1994]50号 我要评论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7号取消集市交易税等税种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199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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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4-08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将我省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遵照国务院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并废止了有关的条例、规定〔见国务院国发[1994]7号文〕。我省原制定的有关上述税种的政策规定〔见附件〕一并废止。

  二、筵席税权限下放以后,我省从199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筵席税条例》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见附件〕均停止执行。

  三、屠宰税的征收办法另行下达。

  附件:我省废止和停止执行的有关文件

附件:

  我省废止和停止执行的有关文件〔摘要〕

  ……〔略〕

  29.《浙江省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3]财税96号,省财政厅1983年2月10日发布。

  30.《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商业部门收购牲畜交纳牲畜交易税问题的批复〉》,[1983]财税144号,1983年3月23日发布。

  3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牲畜交易税收工作的通知》,[84]财税56号,1984年1月20日发布。

  32.《浙江省筵席税施行细则》,浙政[1988]54号,省政府1988年11月11日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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