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全文有效
2021.10.1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共同对联合发文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1.全文失效废止《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通知》(舟地税发〔2007〕28号)
2.全文失效废止《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社会保险费行业最低申报比例的通知》(舟地税发〔2017〕30号)
特此公告。
附件7.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