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江苏  >  淮安市金湖地方税务局与江苏赛尔电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淮安市金湖地方税务局与江苏赛尔电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淮安市金湖地方税务局与江苏赛尔电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31

金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苏0831执488号

关于淮安市金湖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江苏赛尔电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欠缴的社会保险费614906.21元,其中社会保险费497683.20元,滞纳金117223.01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收到497683.20元,滞纳金117223.01元因社保处修改征收计划申请人予以放弃,执行费73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至此,本院(2016)苏0831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