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江苏  >  (2020)苏01执异23号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与吴根全、南京建维软件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执异23号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与吴根全、南京建维软件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与吴根全、南京建维软件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案  号 (2020)苏01执异23号

发布日期 2020-07-22 浏览次数 185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执异23号

异议人(案外人):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住所地本市江宁区。

负责人:岳守东,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吴根全,男,汉族,1940年8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被执行人:南京建维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仁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徐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立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马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京威士腾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仁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特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仁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捷,男,汉族,1964年5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韩力,女,汉族,1964年3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陈健,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执行人:李仁美,女,汉族,1936年5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在本院执行吴根全与南京建维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维软件公司)、江苏华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驰公司)、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公司)、南京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景公司)、南京立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南京威仕腾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士腾公司)、上海特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特姆公司)、马捷、韩力、陈健、李仁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江宁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于2020年3月6日对本院(2017)苏01执759号之一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宁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异议称,瑞景公司系该局辖区内企业,且欠税金额高达20200925.45元,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保证税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及《执行异议复议审理指南(三)》第三十三条,主张对瑞景公司拍卖变现款项(其中包括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50号瑞景文华沿街1幢302、308、310、311,2幢313、314,瑞景文华别墅201-A)享有税收优先权。

为证明其主张,江宁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前期函告法院的快递邮寄证明;2.瑞景公司书面报告;3.瑞景公司欠税明细;4.欠税公告;5.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送达回证;6.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

本院查明,建维软件公司与吴根全及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智公司)、君泰公司、瑞景公司、立信公司、威士腾公司、上海特姆公司、马捷、韩力、陈健、李仁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苏商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一、吴根全作为甲方,建维软件公司、华驰公司、瑞景公司、立信公司、君泰公司、马捷、韩力、陈健、威士腾公司、上海特姆公司、李仁美作为乙方,金智公司作为中立托管方,于2012年12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二、建维软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吴根全支付股权转让款2.6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以1.8亿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息,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6亿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息);三、建维软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吴根全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四、华驰公司、君泰公司、瑞景公司、立信公司、马捷、韩力、陈健、威士腾公司、上海特姆公司、李仁美对建维软件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华驰公司、君泰公司、瑞景公司、立信公司、马捷、韩力、陈健、威士腾公司、上海特姆公司、李仁美对建维软件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建维软件公司追偿;六、吴根全于收到前述款项后10日内配合办理建维房地产公司49%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七、驳回建维软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吴根全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716800元,由建维软件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19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6967元,由吴根全负担302090元,建维软件公司、华驰公司、君泰公司、瑞景公司、立信公司、马捷、韩力、陈健、威士腾公司、上海特姆公司、李仁美负担704877元。吴根全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704877元退回。建维软件公司、华驰公司、君泰公司、瑞景公司、立信公司、马捷、韩力、陈健、威士腾公司、上海特姆公司、李仁美应负担的反诉案件受理费704877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

建维软件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最高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民二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一、驳回南京建维软件有限公司上诉;二、维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三、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21677元由南京建维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吴根全于2016年3月14日向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省高院于2016年9月1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27日,吴根全向省高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案件,省高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8月9日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案号为(2017)苏01执759号。

另查明,2018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7)苏01执759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建维软件有限公司、江苏华驰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立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威士腾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特姆实业有限公司、马捷、韩力、陈健、李仁美的银行存款5亿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2019年5月7日,本院作出(2017)苏01执759号之二执行裁定:一、查封登记在刘慧铭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大道××沿街××室、××室不动产;二、查封登记在乔风雷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大道××沿街××室不动产;三、查封登记在李甲遐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大道××沿街××室、××室不动产;四、查封登记在谢小欣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大道××沿街××室不动产;五、查封登记在姜雁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大道××沿街××室不动产。

2019年8月2日起,本院相继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拍卖变卖。2020年1月3日,李甲遐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室经拍卖,以6820300元的价格成交,买受人张才法。2020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17)苏01执759号之六执行裁定:一、登记在李甲遐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室不动产归张才法所有;二、买受人张才法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上述不动产的查封。后本院作出(2017)苏01执7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将登记在李甲遐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室不动产过户登记至张才法名下;二、解除对上述不动产的查封。上述房产拍卖成交后,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申请,本院已将拍卖款中的1852798.6元(系已拍卖成交房屋剩余贷款本息)发放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其余查封房产经两次拍卖及一次变卖程序,均未成交。

2019年12月14日,瑞景公司向江宁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函称望拍卖款中能偿还该公司尚欠部分税款。2019年12月20日,江宁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向本院发函申请拍卖款项实现税收优先权。该局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补充说明瑞景公司欠税情况。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17)苏01执759号之一通知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江宁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已定期公告了瑞景公司欠缴税款的情况,该局要求实现税收优先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江宁经济开发区税务局遂提起本案异议。

再查明,除本案所查封房产外,瑞景公司名下尚有13处不动产。

还查明,2014年10月28日,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瑞景公司作出宁地税稽处〔2014〕11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宁地税稽罚〔2014〕11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瑞景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签署上述两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019年1月11日,江宁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欠税公司(2019年第1号)对区局确认的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纳税人、以及欠缴金额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欠税予以公告(数据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该公告所附附件中包含瑞景公司欠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650元,地方教育附加4330元,个人所得税3980元,教育费附加12990,企业所得税941480.87,印花税4394.6元,营业税433000元。

本案的争议问题为司法拍卖前已经欠缴的税款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本院认为,对于司法拍卖前已经欠缴的税款是否可以优先受偿涉及的问题包括税务机关能否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就被执行人司法拍卖前欠缴的税款申请参与分配,以及是否应当优先受偿。

一、是否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首先,税务机关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而非企业法人。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应当适用破产程序。(2)申请期间。必须是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终结前。(3)税务机关必须取得执行依据。税务机关必须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以确保确定税款债权。(4)被执行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本案中,瑞景公司为企业法人,除本案所执行的七套房产外,其名下仍查询到不动产多达十三处,本院执行的七套房产中,仅一套经拍卖成交,江宁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并要求优先受偿,其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税收征管协助义务,而非真正意义上在执行和破产程序中相似性质的参与分配。

二、是否享有优先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虽明确了税收的优先权,但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根据上述规定,建立税收公告制度,可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欠税公告不仅要公示纳税人一定时期的欠税金额,还要公示欠税的总额,欠税公告才能产生社会公信力。如果税收债权与私法债权发生竞合,则税收优先权应以税务机关首次发布欠税公告的时间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才能享有税收优先权。本案中,瑞景公司2008年开始欠缴税款,江宁经济开发区税务局虽分别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2014年10月28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局并未向瑞景公司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仅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9年1月份首次对瑞景公司的欠缴税款进行公告。在本案房产拍卖成交后,江宁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才向本院申请实现税收优先权,而本案执行依据已于2016年2月生效,早于欠税公告的时间,在瑞景公司尚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情况下,江宁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不宜行使税收优先权,其只能在本案执行中,在拍卖、变卖价款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后,从剩余款项中清偿,或申请法院执行瑞景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江宁经济开发区税务局虽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但其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迟红宁

审判员  黄建东

审判员  金 鑫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好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主管部门及其权限】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六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