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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1执1730号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常州市河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常州市河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其他案由  案  号 (2020)苏0411执1730号之一    

发布日期 2020-12-31 浏览次数 107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1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龙锦路1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400MB18827895。

法定代表人:鞠洪亮,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旸,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夏建超,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常州市河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9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2280043XT。

法定代表人:顾华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州市河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行审8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缴纳截至2020年4月29日结欠的企业所得税10008617.46元及滞纳金13786799.48元、土地增值税20457632.29元及滞纳金21137368.08元及个人所得税8836027.86元,共计74226445.1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1667216元,支付执行费141626元,拟发放申请执行人11525590元,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存款余额较少,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止。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和股票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D55999号车辆,暂未查封。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对江苏万硕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常州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100%,江苏万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80%,常州市新北区融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持股63%,江苏延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0.47%,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1.09%,暂未查封。

不动产

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暂未查封。

限高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其他情况

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对外投资、不动产,因被执行人资产暂处于托管状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需要查封。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人员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业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行审8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张 振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颜亮亮

附终本案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案目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如下:

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前30日内向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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