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张家港保税区三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25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2648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41号。
负责人李颖,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三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汇达大厦附2H室。
被申请人:张兵,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徐海芳,女,197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三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兵、徐海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三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兵、徐海芳银行存款19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自己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三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兵、徐海芳银行存款19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建峰
人民陪审员 陈珊君
人民陪审员 蔡汝根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贝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