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南通怡芙塑胶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4-28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02执435号
申请人: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247号。
负责人:施勇,局长。
被执行人:南通怡芙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路8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立鸣。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南通怡芙塑胶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602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通怡芙塑胶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通怡芙塑胶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817528.1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卫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