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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与海安县恒昌金属压延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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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与海安县恒昌金属压延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03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621行审18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地址:海安县县城黄海大道中58号。

法定代表人解应贵,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立群,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乐存,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执行人海安县恒昌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地址:海安县曲塘镇联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道。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海安县恒昌金属压延有限公司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准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爱贤

审 判 员  储卫民

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星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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