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常州市东吴出租汽车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27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411执30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8号。
法定代表人曹薇娴,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吴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五星街道勤业农贸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吕建中,该公司负责人。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常州市东吴出租汽车公司行政非诉案件,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行审103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吴出租汽车公司支付2005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305047.79元,本案执行费4476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吴出租汽车公司送达到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限期申报财产情况并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
2016年10月17日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吴出租汽车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经查证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吴出租汽车公司名下未开设银行账户、工商注册信息内无对外投资、无网络银行开户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有牌号为苏D×××××、苏D×××××、苏D×××××、苏D×××××、苏D×××××、苏D×××××的汽车,因常州市东吴出租汽车公司行业的特殊性,一般存在挂靠关系,故未对上述车辆采取措施。
2016年10月17日经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查证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吴出租汽车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17年1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吴出租汽车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其负责人拒不到庭接受调查,本院业已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函。
2017年2月7日,因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吴出租汽车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发出悬赏执行公告及限制高消费令。
2017年5月1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吴出租汽车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经核实被执行人仍保持2016年10月查询时的结果未有变动,未有新的工商登记投资信息、证券持有信息,但其车辆登记发生变动,目前仅登记有苏D×××××、苏D×××××、苏D×××××、苏D×××××的汽车本院业已查封,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未实际扣押。
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证据等予以证实。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411行审103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李旭光
审判员 宋 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霞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