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常州希科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27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411执02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8号。
负责人曹薇娴,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常州希科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民营工业园旺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大,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常州希科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欠缴税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苏0411行审15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已不在原址经营且下落不明。常州市希科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本院无处分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无方便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的情况下,本院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411行审15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锡其
审判员 李旭光
审判员 宋 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梅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