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江苏  >  (2017)苏0205执240号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国家税务局与无锡市兴煜门窗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05执240号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国家税务局与无锡市兴煜门窗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09-29 (2017)苏0205执240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国家税务局与无锡市兴煜门窗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25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05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欧文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无锡市兴煜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涂春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兴煜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煜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行审9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兴煜公司应根据国税局作出的锡国税锡罚[2015]6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缴纳罚款115574.78元及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兴煜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税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兴煜公司缴纳罚款115574.78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兴煜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兴煜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兴煜公司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兴煜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兴煜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兴煜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兴煜公司有对外投资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兴煜公司住所地调查,未查得兴煜公司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兴煜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15574.78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633元亦未能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国税局,国税局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但是否兑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兴煜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国税局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行审9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兴煜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国税局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卢凤生

人民陪审员  王恒来

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一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