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与盐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8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02执25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邹干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盐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与被申请人盐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盐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现被执行人盐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6)苏0902执25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盐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原盐城建筑机械厂)名下坐落于**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22、20××23,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130316.83平方米、114266.67平方米)的查封;解除本院(2016)苏0902执25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盐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原盐城建筑机械厂)名下坐落于**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51××01,土地使用权面积143075.12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建彬
审 判 员 沈吉太
代理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侍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