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江苏  >  淮安市洪泽地方税务局与洪泽时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淮安市洪泽地方税务局与洪泽时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淮安市洪泽地方税务局与洪泽时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20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813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洪泽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洪泽湖大道67号。

负责人黄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平,该局法规科科长。

被执行人洪泽时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

法人代表人蒋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洪泽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洪泽地税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洪泽地税四社征字【2016】第005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洪泽地税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洪泽地税四社征字【2016】第005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洪泽时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洪泽地税局对其作出的缴纳社会保险费216259.20元及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缴纳自欠缴之日起滞纳金。事实和理由:据洪泽区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核定被执行人应缴未缴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社会保险累计216259.20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145152元、基本医疗金53592元、工伤保险金5299.20元、失业保险金9624元、生育保险金2592元。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12月16日、2017年6月20日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洪泽地税四社限缴字【2016】第00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洪泽地税四社征字【2016】第005号)、《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洪泽地税社催字【2017】2号),并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洪泽地税局所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洪泽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洪泽地税四社征字【2016】第005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通过本院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洪泽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吴克成

代理审判员  陈士涛

人民陪审员  戴家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文惠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