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常州市华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26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411行审1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8号。
负责人曹薇娴,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小静,该分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华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玉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明,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华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欠缴200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353.57元、教育费附加1594.8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31.62元、印花税184.30元、房产税119495.91元、城镇土地使用税463177.31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4月7日作出常地税五欠处〔2017〕5241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征缴税费共计589337.59元,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履行催告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欠缴税费589337.59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常地税五欠处〔2017〕52416号税务处理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申请执行的常地税五欠处〔2017〕52416号税务处理决定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常州市华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缴纳200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税费共计589337.59元。
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华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少平
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
人民陪审员 周杏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倪超
书记员朱卫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