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地方税务局某某税务分局与徐州市某某机械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18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02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徐州地方税务局某某税务分局,住所地徐州市河清路62号。
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机械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徐州市中山北路254号。
江苏徐州地方税务局某某税务分局与徐州市某某机械制作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上述文书徐州市某某机械制作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徐州地方税务局某某税务分局共计112001.24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为主动履行义务,根据江苏徐州地方税务局某某税务分局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
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
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3、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已被我院查封;
4、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02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齐永远
审判员 徐 峰
审判员 王文庆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贾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