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地方某某局第三税务分局与徐州市某某贷款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10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02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某某分局,住所地徐州市河清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省买卖分局与某某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上文书某某贷款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江苏省某某分局款项等合计人民币51506.68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江苏省某某分局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
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
2、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开户,采取冻结措施,后查询未进款。
3、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5、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6、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
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302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永远
审判员 徐 峰
审判员 王文庆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杜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