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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行审122号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与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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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与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03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903行审122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曹长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桂祥,该局第三税务分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季明,该局税政法规科科员。

被执行人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时堰镇三时村七组泰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智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东台税务局)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地税社征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强制被执行人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兴电线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243547.76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的滞纳金。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6年11月11日,东台税务局作出东地税三社限清缴字[2016]15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限元兴电线公司在2016年11月20日前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2016年12月1日,东台税务局作出东地税(三)社担字[2016]12号《责令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通知书》,限元兴电线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前提供金额为243547.76元的缴费担保,逾期未能提供担保,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1月22日,东台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作出东地税社征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对元兴电线公司作出如下强制征缴决定:限元兴电线公司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东台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43547.76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的滞纳金。元兴电线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东台税务局于2017年8月1日向元兴电线公司送达了东地税社催字[2017]6号《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元兴电线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台税务局作出的东地税社征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东地税社征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郝月

代理审判员  宋君

代理审判员  李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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