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与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05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302行审1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住所地徐州市河清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宁,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北郊利国铁矿境内。
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地税三社征字[2017]3402005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于2017年2月6日作出徐地税三社征字[2017]3402005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欠缴的2016年4月至2016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累计730795.46元进行征收。该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送达了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徐地税三社催字[2017]3402005号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催告书10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对被执行人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征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730795.46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据: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文书送达回证、单位欠费情况及查询单位存款情况回执。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累计欠缴的社会保险费730795.46元,经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作出的徐地税三社征字[2017]3402005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征收决定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请执行的该局徐地税三社征字[2017]3402005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被执行人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730795.46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育忆
审 判 员 王洪亮
人民陪审员 王再喜
二0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