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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行审85号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苏州海诺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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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苏州海诺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03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583行审85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钱建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翔、陶文渊,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苏州海诺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柏庐中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关球。

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苏州海诺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4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被执行人苏州海诺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昆国税稽罚〔2017〕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送达。因被执行人苏州海诺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116469.2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昆国税稽罚〔2017〕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苏州海诺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16469.22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季志康

人民陪审员  王桂香

人民陪审员  沈 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昱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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