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与常州荣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3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412行审13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季苏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栾方铭,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薛洪江,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常州荣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剑湖村。
法定代表人徐菊萍。
申请执行人于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税务处理决定书{武地税稽处[2016]8000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地税罚[2016]80007号},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武地税稽处[2016]8000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地税罚[2016]80007号}。
申请执行人提交以下证据:1、税务处理决定书{武地税稽处[2016]80007号}。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地税罚[2016]80007号}。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经调查后,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武地税稽罚告[2016]80001号},并于同年12月14日送达。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武地税稽处[2016]8000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地税罚[2016]80007号},并于同日送达。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武税催告字[2017]第001号},并于同日送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缴纳查补税款10827352.85元及罚款5383028.82元,合计16210381.6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撤回强制执行税务处理决定书{武地税稽处[2016]8000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地税罚[2016]80007号}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文
审 判 员 吴焕中
人民陪审员 赵荣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峰
书记员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