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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执561号江苏省某某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某某纺织原料市场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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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某某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某某纺织原料市场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3-09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02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某某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住所地某某市河清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某某纺织原料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东郊大庙镇。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省某某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局与某某纺织原料市场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行审4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某某纺织原料市场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江苏省某某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局款项等合计人民币5984596.73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江苏省某某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局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

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登记。

4、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5、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情况。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王文庆

审 判 员  盛如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见习书记员  闫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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