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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111行审1号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与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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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与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3-26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1111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住所地:本市润州区檀山路211号。

负责人彭仁发,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朱方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2017年4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镇地税三社征字[2017]04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且没有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准予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请执行的镇地税三社征字[2017]04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力

人民陪审员  汤苏华

人民陪审员  周宏秀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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