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江苏  >  (2018)苏0582行审13号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与张家港保税区高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8)苏0582行审13号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与张家港保税区高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与张家港保税区高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3-02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582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张家港市人民中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杨惠亚,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高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507—7室。

法定代表人蒋兴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土罚字〔2017〕3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张土罚字〔2017〕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拆除在非法占用该宗地不符合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目前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没收在非法占用该宗地符合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目前建筑面积1516平方米)、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598平方米土地。(三)并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461×30=13830元;处非法占用一般农用地(不符合规划)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278×15=4170元;处非法占用一般农用地(符合规则)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2467×5=12335;处非法占用建设用地(符合规则)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392×5=1960;合计罚款32295元。履行方式和期限:1、处拆除建构筑物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30日内自行拆除建构筑物,将土地恢复原状;2、处没收建构筑物的,将没收的建构筑物移交市财政部门;3、处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张家港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5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该宗地不符合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目前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生产用房现场照片、生产用房建成照片、租赁土地协议、行政处罚告知书、代收发没款专用收据、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高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金港镇长山村土地动工建设办公、仓储用房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张土罚字〔2017〕3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张土罚字〔2017〕3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该宗地不符合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目前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孙国忠

审 判 员  寿仕元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丹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