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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与南通市中和化纤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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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与南通市中和化纤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18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执1275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薛海俊,局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中和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义安。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与南通市中和化纤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安)地税社征字〔2018〕**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保险费88129.80元,并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8)苏0621行审181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对该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该行政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及全省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通市中和化纤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南通市中和化纤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通市中和化纤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5、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以上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余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鹏涛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韩良骍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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