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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与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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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与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29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83执3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庆峰(特别授权),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戴群(特别授权),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陆守稳,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的(2018)苏1283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泰兴地税社征字【2017】12030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根据该裁定书,被执行人截止2017年11月欠缴社会保险费2749455.27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2018年10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2018年10月10日、12月8日、2019年2月2日、3月28日,本院先后四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均余额不足);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济川路12号、济川西路12号及金穗商住楼南2的房产,2018年7月27日本院已作出(2018)苏1283执113号裁定,裁定拍卖该房产,财产正在处置中。

4.2019年3月10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的下落。据被执行人公司门卫反映,现被执行人已经不生产经营了,目前公司除了上述房产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8年11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亦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已于2019年3月28日通过短信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案的查控结果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依法正在处置的上述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进程和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此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83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泰兴地税社征字【2017】12030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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