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钟楼区税务局与常州洛察纳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28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钟楼区税务局(原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代理人:张成,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常州洛察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DIREKVINICHBUTR,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常州税务第五分局)与常州洛察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察纳公司)行政非诉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北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苏0411行审200号行政裁定。裁定生效后,常州税务第五分局于2017年8月11日向新北法院申请执行,新北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予以立案执行。新北法院根据本院常中法电【2018】114号电传的通知,于2018年7月30日出具(2017)苏0411执4181号移送执行函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洛察纳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执行中查明,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申请人常州税务第五分局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钟楼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钟楼税务局)。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洛察纳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两次查询,洛察纳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两千元,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
另查明,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裁定受理了江苏云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洛察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本院指定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钟楼税务局已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申报了本案所涉债权。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向申请人之代理人反馈了本案执行情况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电〔2018〕552号电传的相关规定,告知本院对本案将依照规定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代理人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行审20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冰
审 判 员 王碧野
审 判 员 陈如霞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戚小乐
书 记 员 胡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