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鸣鹃、王某等与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23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508行初458号
原告王鸣鹃,女,1946年6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
原告王某,男,1953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
原告王明洋,男,1956年3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即本案原告之一。
委托代理人张春红(代理上述三原告),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
法定代表人柏立云,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鸣鹃、王某、王明洋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其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提起本案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于上述争议原告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原告为先行复议程序而撤回本案之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鸣鹃、王某、王明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鸣鹃、王某、王明洋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许林华
审 判 员 金丽婷
人民陪审员 飞 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闯
书记员张濒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