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与苏州润合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2-2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执恢1076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原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友成,局长。
被执行人苏州润合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卞俊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吴江区税务局)于2017年6月5日作出吴地税社征字[2017]第0146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征收被执行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4701.52元,并于同年6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吴江地税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2018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8)苏0509行审258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庭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全国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针对以上情况,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去函告知,申请执行人回函表示理解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认定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地税社征字[2017]第0146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 判 长 秦绪栋
审 判 员 沈国荣
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赵丽丽
书记员郭倩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