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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贾汪区税务局与徐州市贾汪新工区工商业联社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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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贾汪区税务局与徐州市贾汪新工区工商业联社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7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05执3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贾汪区税务局,住所地在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盛效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瑜、郭毅,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徐州市贾汪新工区工商业联社,住所地在徐州市贾汪区。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贾汪区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徐州市贾汪新工区工商业联社社会保险费强制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8)苏0305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220938.49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21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

3、本院向申请人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永光

审判员  付云汉

审判员  段淑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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